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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7-12-22
回 复:
您好,经贵溪市人社局核实,给您如下答复意见。根据鹰府办发(2017)18号《鹰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转外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参保人员持转外就医审批表、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有效单据和清单(需盖章)等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支付,其住院医疗费用按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待遇标准支付(起付线为600元、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支付)。未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在本市以外医疗机构住院(含特殊慢性门诊医疗)的,起付线为800元、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40%的比例支付,其中虽经审批但在非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如未发生使用,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用不予返还。如果有其它问题,欢迎致电贵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0701-3316601,我们将耐心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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